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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ID
類別
日期
字號
主旨
歸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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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1
戶政類
101.03.30
台內戶字第1010082837號
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,是否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文書或協議書、同意書等相關書面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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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2
戶政類
101.03.02
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
有關配偶一方死亡,他方再婚時,該死亡配偶之父母可否申請他方之現戶戶籍謄本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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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3
戶政類
100.10.06
內授中戶字1000060592號
以「媳婦仔」名義出養,其目的在於養媳與其未婚夫之結婚,於兩者結婚時,因其目的達成而收養當然解消,故與養女有別。
4
274
戶政類
100.08.01
內授中戶字1000060452號
臺灣日據時期,收養關係之終止並不以登記為要件,故如收養關係之終止未於戶籍上記載,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收養關係業經終止者,仍無礙於收養關係之終止。
5
275
戶政類
100.07.01
台內戶字第1000135369號
民眾如有依戶籍法第65條之1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者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。
6
276
戶政類
100.06.30
台內戶字第10001246462號
民眾如有依戶籍法第65條之1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者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。
7
277
戶政類
100.06.29
台內戶字第1000125920號
訂定「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」。
8
278
戶政類
100.06.29
台內戶字第1000125921號
修正「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」為「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」
9
279
戶政類
100.06.14
內授中戶字1000060324號
戶籍登記稱謂欄「家屬」定義之範圍為何相關規定。
10
280
戶政類
100.03.24
內授中戶字1000060173號
日據時期臺灣收養之習慣,雖不得收養同輩或孫輩,然若無子輩之人可收養時,則得取孫輩之人,以養孫收養之,尚不違反「昭穆相當」原則,是養親收養孫輩之人時,嚴格言之,應稱為養孫,不得稱為養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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